女子遭丈夫家暴割伤颈部,警方通报、法院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湖南一女子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
称自己被丈夫割喉
事发后
丈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她很害怕被报复
2月16日
当地妇联称
该女子安全并将全程跟进此事
2月16日晚,湖南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发布通报称,目前,嫌疑人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下为通报全文:
2月7日17时46分,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其女儿在某小区附近与女婿发生冲突导致女儿颈部受伤。接到报警后,永定公安分局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伤者无生命危险,同时迅速组织警力全力开展调查取证和追逃抓捕工作。
经查,2023年2月7日17时许,嫌疑人李某某(男,30岁)与妻子全某某(女,32岁)因家庭纠纷引发冲突,使用水果刀致全某某颈部受伤,李某某拨打120后逃离现场。当日21时许,嫌疑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月8日下午,李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目前,经司法鉴定全某某为轻伤,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将严格依法处置,坚决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据永定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今天消息,2023年2月15日16:30左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查,发出2023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月15日中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妇联的联络下,受害人全某某向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收到申请后,永定区人民法院立即安排承办法官对接并了解情况。申请人全某某声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长期吵口、打架。特别是在2023年2月7日17时许,被申请人李某某在永定区某小区附近路边使用自带的水果刀将其脖子割伤,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鉴于被申请人李某某的行为已对申请人全某某的人身构成了极大的伤害,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已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依法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3)湘0802民保令1号],并当场委托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区公安分局向被申请人李某某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令》
属于法院正式作出的裁定
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永定公安、永定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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